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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文件声明

一,问题提出:class B;    class A  {   public:          B b;  };     class B  {   public:          A a;  };  以上写法会造成头文件相互包含,是错误的。 因为在A对象中要开辟一块属于B的空间,而B中又有A的空间,是一个逻辑错误,无法实现的。我们只需要把其中的一个A类中的B类型成员改成指针形式 就可以避免这个无限延伸的怪圈了。为什么要更改A而不是B?因为存在先后顺序问题-->因为C++编译器自上而下编译源文件的时候,对每一个数据的定义,总是需要知道定义的数据的类型的大小。在预先声明语句classB;之后,编译器已经知道B是一个类,但是其中的数据却是未知的,因此B类型的大小也不知道。这样就造成了编译失败, :二,前置声明:Cpp代码 //文件A.h中的代码  #pragma once  #include "B.h"  class A  {   public:          B* b;  };     //文件B.h中的代码  #pragma once  #include "A.h"  class B  {   public:          A* a;  };     这里两者都使用了指针成员,因此嵌套本身不会有什么问题,在主函数前面使用#include "A.h"之后,主要编译错误如下:error C2501: A : missing storage-class or typespecifiers   仍然是类型不能找到的错误。其实这里仍然需要前置声明。分别添加前置声明之后,可以成功编译了。代码形式如下:Cpp代码 //文件A.h中的代码  #pragma once  #include "B.h"  class B;  //前置声明  class A  {   public:          B* b;  };     //文件B.h中的代码  #pragma once  #include "A.h"  class B;    class B  {   public:          A* a;  };  [由上可见]:    头文件包含代替不了前置声明。另外,在有了前置声明后,可以去掉A.h和B.h中的#include行.三、两点原则   头文件包含其实是一想很烦琐的工作,不但我们看着累,编译器编译的时候也很累,再加上头文件中常常出现的宏定义。感觉各种宏定义的展开是非常耗时间的,远不如自定义函数来得速度。这里仅就不同头文件、源文件间的句则结构问题提出两点原则,仅供参考:   第一个原则,如果可以不包含头文件,那就不要包含了。这时候前置声明可以解决问题。如果使用的仅仅是一个类的指针或引用,没有使用这个类的具体对象(非指针),也没有访问到类的具体成员,那么前置声明就可以了。因为指针这一数据类型的大小是特定的,编译器可以获知。   第二个原则,尽量在CPP文件中包含头文件,而非在头文件中。假设类A的一个成员是一个指向类B的指针,在类A的头文件中使用了类B的前置声明并编译成功,那么在A的实现中我们需要访问B的具体成员,因此需要包含头文件,那么我们应该在类A的实现部分(CPP文件)包含类B的头文件而非声明部分(H文件)。(由上段文字可以看出:如果类A要用到类B的具体成员时,需要用头文件,而非前置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