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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 第十二章 继承 笔记
Java 第十二章 继承 笔记
一、使用继承:
1)方便修改代码
2)减少代码量
二、super 继承object 类:super 访问父类的无参构造;super 指的是object 的无参构造。
例:子类调用父类:super.属性 / super.方法
注意:子类不能继承父类私有属性;得用set、get方法来调用;
super只能写在代码块的第一句;super只能调用非私有的方法;
super只能出现在子类的方法和构造方法中。
三、不能被继承的父类成员:
private成员、子类与父类不在同包,使用默认访问权限成员,构造方法。
四、继承:先执行父类的构造,在执行子类的构造。
顺序:父类属性 →父类构造方法→ 子类属性 → 子类构造方法
(符合is_a的关系就可以使用继承)
访问修饰符 本类 同包 子类 其他
Private √
默认(friendly √ √
Protected(受保护的) √ √ √
Public √ √ √ √
五、方法重载与方法重写:
位置 方法名 参数表 返回值 访问修饰符
方法重载 同类 相同 不相同 无关 无关
方法重写 子类 相同 相同 相同或是其子类 不能比父类更严格
六、多重继承关系的初始化顺序:
父类属性 → 父类构造 → 子类构造
七、当父类不需要实例化时,把父类声明为抽象类;
例:public abstract class 类名(){}
八、当子类必须重写父类方法时,可以把父类的方法声明抽象方法。
抽象方法要求:
(1)抽象方法没有方法体
(2)抽象方法必须在类中
(3)加final(最终)不需要被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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