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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公平”之辨
由于公正与公平这两个概念有些相近,以至于不少论者在许多场合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将这两者当成一回事。甚至有人把“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对“公正”和“公平”加以辨析。
在
英文中,公正为justice,公平为fairness,写法的不同说明了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英文justice(公正、正义)一词尽管也包括公平尺度的意思,但其重点是在公正、正义的价值取向方面;英文fairness(公平)一词的侧重点则在于公平尺度。无独有偶,在中国古代,公正(正义)和公平也是有细微差别的。正义、公正意味着正当。正义、公正往往是同“义”或“直”直接相连的;公平则是“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说文解字》中的理解是:“正,是也”,“公,平分也”。这里,显然是将公正(正)当成一种应当的价值取向,而将公平(公)视为一种“不偏不倚”的行为。《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对于正直的解释是:“不偏不曲,端正刚直”;而对于公平的解释则很简洁:“不偏袒”。
显然,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是人们平时的习惯用语,意思差不多,可以通用。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不宜用于正式的场所。而狭义上的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特别是理论层面上的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则各自有着明确的含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别。
所谓社会公正,就是指“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而所谓社会公平,则是指对待人或对待事要“一视同仁”。显然,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即:用同一个尺度衡量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事,或者说是强调一视同仁,用以防止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采取不同标准的情形。至于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当的,公平就不予以考虑了。所以,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
从实际的社会生活领域来看,公正和公平的区别比较明显。比如,“金融大鳄”索罗斯前些年在东南亚金融市场上的所作所为,就其个人行为来说,应当承认索罗斯本人遵循了证券市场“公平”的游戏规则。但是,无论是就其动机还是就其结果来看,索罗斯的这种做法有悖于公正的要求。正是由于缺乏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索罗斯是通过“公平”的游戏规则而直接引发了东南亚的经济灾难,直接损害了社会公正。这个事例说明,公正和公平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罗尔斯著名的“公平的正义”的命题实际上也说明了公正和公平之间的区别。为了确立一种真正的、没有任何偏见的、不受任何群体利益左右的社会正义、社会公正的理念,罗尔斯设定了一种纯粹的、纯净的背景条件――“无知之幕”。罗尔斯指出,所谓无知之幕,是“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罗尔斯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页)由此而产生的正义、公正的理念就是“公平的正义”。
尽管罗尔斯有时也将公平和公正混同,但在其具体的论证、解释过程中,仍然明白无误地说明了公正和公平各自的功能及定位。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这种“公平的程序”产生正义、公正理念具体内容的做法实际上说明,作为一种工具、技术层面上的方法而言,公平是十分有效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亦即价值无涉做法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在确定基本价值取向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的偏好而坚持价值无涉的态度。罗尔斯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公平的概念。虽然“无知之幕”在现实社会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公平”的做法确实可以起着一种限定各个“自我”的作用,使公正、正义理念具体内容的形成过程呈现出客观、真实的状态,使最终得以产生的公正、正义的价值观更加容易让人接受。这种做法同时还说明,公平是为公正服务的,公平应当从属于公正。
就公正和公平的关系而言,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形成这样的看法:其一,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由于公正强调价值取向的正当性,所以,它不仅重视事情现有的状况、结果是否符合公正的要求或规则;同时为了保证事情的现状、结果的公正性,公正还必须重视造成、产生这种现状、结果的程序公平性问题,而程序公平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便是必须遵循“同一标准”亦即公平的准则,用以防止某些社会成员以双重或多重标准来满足自身的私利却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从而造成一种有所区别对待的不公正的社会状态。正因为如此,所以公正当中必定包含着公平。同公正相比,公平则要简单得多。公平强调客观性,带有价值中立的色彩,工具性强,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操作层面的事情。公平只需遵循“同一标准”的规则。所以,有时公平的事情未必是公正的事情。其二,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正向意义。如果没有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即正向意义上的公平,剩下的可能只是“公平”的游戏规则。这时“公平”的游戏规则只是具有中性的意义,它只是指同一游戏规则之下的一视同仁。至于这种游戏规则的依据是什么,它有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则往往不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事情了,而是视具体的人和事而异。一旦社会丧失了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怀有种种企图的人或群体特别是居于优势地位的人或群体,有时便可借口公平的规则而将有利于自身却有损于他人的做法付诸实施,从而造成有损社会公正的结果。可见,有时依据“公平”的游戏规则却有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基石,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依据。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正因为如此,准确、慎重使用社会公正的称谓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如果将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这两个概念混同起来,便会使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出现一定的偏差,并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导。有鉴于此,应当用社会公正的称谓取代社会公平的称谓。如果实在要用社会公平这一称谓,不妨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这两个称谓组合在一起使用――“社会公平正义”,大致也等同于社会公正称谓。
“公正”与“公平”之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