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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摘要的写作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指出:“摘要是报告、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报告、论文一般均应有摘要。”目前,我国大多数学术期刊都要求撰写论文摘要(含关键词),一些刊物还要求同时提供中英文论文摘要,中国期刊网也将摘要作为一种检索方式。除此以外,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论文也要求撰写摘要。这表明,学术期刊论文的摘要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写作要求。但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与国内对注释规范的重视程度相比,摘要规范一直是被忽视的。

一、摘要的写作规范

目前国内外学术论文的摘要通常都只有一段,也有一些杂志的摘要内容丰富一些,有三段左右,如《欧洲私法》(EuropeanPrivateLawReview)等。按照国外的通行实践,摘要的核心要求有两点:一是尽量简洁,二是尽量全面。这两个要求看似矛盾,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洁”是要求摘要尽量围绕结论写,不能枝蔓旁生,要删除无关紧要的内容;“全面”是要求摘要尽量把与论文结论有关的核心论证和相关结论写明。

具体而言,摘要的主要内容应采取以“问题—结论”为主导的写法。其具体内容应包括:(1)论文研究的问题,即论文的主题;(2)方法论,即如果论文采取了具有特色的方法论,应在摘要中说明;(3)理论预设,即如果论文采用了与本学科不同的理论预设与价值判断的,应予说明;(4)观点和结论,即说明论文的核心结论,如果论文的结论较多,则以重要性为标准选择。需要指出,学术期刊论文的摘要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摘要的内容有一定的区别,后者通常是按照章节为序,说明各章节的主要写作内容和结论,篇幅较长;而学术论文的摘要因容量有限,无需按照论文的顺序阐明各部分的内容,而应直奔围绕结论予以说明。在这方面,国外一些“摘要写作导引”的方法值得借鉴:将论文的导言部分与结论部分予以简化,不介绍背景知识。

摘要的撰写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技巧,即摘要的主要内容应围绕关键词展开,而且关键词必须在摘要中得到反映。目前要求撰写摘要的学术期刊,通常也要求作者选择关键词。关键词最核心的作用是为了检索方便,尤其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到相关主题。关键词可以弥补通过论文标题检索论文的局限,因为作者标题选择的主题词毕竟有限,而关键词却是作者论文中讨论的最关键问题的浓缩,除了标题中的关键词以外,论文通常还会分析与主题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可以浓缩为关键词。可见,关键词的选择与摘要有密切的关系:关键词一旦选定,就可以围绕关键词展开写作摘要。

二、摘要写作之道举隅

考虑到目前我国并没有摘要写作的一般规范,本文选取了一些典型摘要,说明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之道。

1.摘要不能按照论文的结构概括论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我国学术期刊论文摘要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摘要仅仅是概括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却没有揭示论文的结论。典型的如“本文从角色和个体关系的视角界定了法律行为的主体,说明了法律行为形成的途径和内容,探讨了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及其法律社会化的两个阶段,指出了现阶段塑造法律人格的内容、意义和措施”。这种摘要按照论文的目录罗列了论文讨论的各个问题,但却没有阐述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各部分与主题的关系以及论文的核心结论是什么。这种摘要给读者提供不了任何有效的信息,完全背离了摘要的目的,因为任何读者都可以从论文的题目与各部分的标题中获得这样的信息。

2.摘要必须指出论文研究的主题

很多作者认为,既然论文的题目已经表明了论文要研究的问题,摘要就无需再写明论文的主题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通常论文的标题只是对问题的浓缩,而并非问题本身。尤其是对那些没有在标题中直接阐明论文主题的论文,更需要明确界定论文要讨论的问题。如一篇论文名为《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以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为说明主体》,论文的摘要一方面根本没有谈到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是什么,而是集中阐述副标题的内容,另一方面也没有阐明主标题与副标题讨论对象的任何关联,这就割裂了论文与摘要的关系。标题使用文学化表达的论文,更应明确揭示论文的主题,如果摘要不具体说明论文的主题,难免会使读者看了摘要以后不知所云。

目前摘要的一种“流行”写法为论文主题是某学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违法性认识是刑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这种写法不足为训,因为摘要通常是写给学术同行看的,学术同行对这一问题是否重要自有看法,而且这种写法往往没有明确揭示主题。比如“违法性认识”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问题,有关研究汗牛充栋,摘要需要写明的是要研究违法性认识中的什么问题,而不是笼统地说是违法性认识的问题。

3.摘要必须阐明论文的具体结论,不能泛泛而谈

摘要最核心的要素是说明论文的结论,摘要中的结论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泛泛而论。如一篇比较中国与美国定罪机制的文章的摘要:“中美在犯罪的界定、犯罪的构成、定罪的证据要求以及定罪程序和运作方式上均有明显的不同,美国的定罪机制有其先进的一面,我国的定罪机制有固有的缺陷,美国的做法对我国定罪机制的完善有借鉴意义。”我国比较法学摘要写作大多采取这样的写法。但它并没有给读者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因为如果中美两国的定罪机制不存在差异,论文还有必要比较吗?摘要关键应说明两国定罪机制的核心差异。通常情况下,按照法律多元价值观看,各国的法律当然都有利有弊,可以相互借鉴。摘要仅仅提到美国的定罪机制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但论文却没有对具体应借鉴的内容做任何说明。

在撰写摘要的结论时,必须先强调论文结论的来源,即论文结论的基础。在说明这些基础后,摘要应重点说明结论是什么。如一篇关于物的概念与立法的文章的摘要是:“理解民事财产权利及其立法构造,必须厘清民法物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物的概念之争从未停息,物与财产更是纠缠不清。加之,现代高科技发展,物之形、物之体均呈前所未有之态,这不仅为理解民法物带来困惑,也造成民事财产权利立法构造的混乱。文章从历史演进、立法比较以及文化学的视角对物与财产界说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强调民法最根本的属性———可支配性,并认为物之立法体系不同乃法律发达之结果。循此思路,文章对《物权法》以及《民法典》中的物的立法体系提出自己的设想。”这一摘要说明了结论的基础,但却没有写明其结论,即作者自己的立法建议是什么,这就完全不能达到摘要的写作目的。

4.尽量不使用“本文”之类的措辞

目前国内学术论文的摘要大多开篇即为“本文……”笔者不建议采用这种写法。因为摘要的目的在于为尚未看过论文的读者提供论文的核心信息,它应直接以作者讨论的问题为中心。以“本文”开篇的摘要,大多为论文内容的概括,并非直入主题。但如果采用了特殊方法的论文,尤其是田野调查的论文,则可以采用这种写法,因为这类论文的方法论往往比结论更重要。如“本文以1980年代以来的转型期国家—社会关系变动为背景,从实践社会学‘过程—事件’分析方法或‘策略行动’方法出发,采用与数据分析、参与观察和结构访谈等相结合的质性研究策略,对上海市的一个居委社区作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研究……”这种表述直接强调了论文的方法论和研究对象,可以作为摘要的开头。

5.妥当选择关键词,并围绕关键词展开

我国学术期刊论文关键词的选择也相当混乱,原因在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作者也不知道关键词到底有什么用。在实践中,关键词最常见的一种写法是将论文标题的名词分拆。如《对物权客体、物的含义与种类的新解读———就物权立法的新建议》一文的作者选择的关键词是“物;种类;物权客体;物权立法”。还有的论文以论文的写作动机作为关键词,如《共同侵权行为本质论》一文选择的关键词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法律政策”,选择“法律政策”的原因是作者提出了立法建议。这种选择就完全误解了关键词的作用,因为不可能有读者通过“法律政策”去检索有关共同侵权的文章,也不可能通过“种类”去检索物权法的文章。作者要扩大文章被检索的可能性,应尽量使用论文所涉及的本学科的术语,如《共同侵权行为本质论》一文可以选择“主观共同;客观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等为关键词。

关键词也可以使用词组表示,如《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上的人”的哲理思考:读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有感》一文选择了“法律上的人、法治与人性”两个关键词,因为该文讨论的重点是法律上的人、法治与人性的关系。此外,介绍国外制度的论文也可以采用“美国侵权法”、“德国刑法”之类的表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键词还必须全面,重点突出,如上述文章是以拉德布鲁赫为中心展开讨论的,所以就必须加入“拉德布鲁赫”作为关键词。

与注释一样,学术期刊论文的摘要也是学术写作的“规矩”之一,遗憾的是,我国学术界对此并不重视,实践中大多数期刊也将其流于形式。通过对摘要的功能、摘要写作之道的分析,笔者认为,摘要属于现代学术论文规范化生产机制的一部分,它体现了对学术论文形式统一性的要求,对于学术检索、论文的选题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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