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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阮一峰对《javascript语言精粹》的笔记,我有疑问。

《javascript语言精粹》是一本很棒的书籍,其中作者在附录列出了12种他所认为的javascript语言中的糟粕。

我最近开始跟读前端前辈的博客,其中读到了阮一峰的《12种不宜使用的Javascript语法》,有一个疑问:

文如下:

 

9. function语句

在Javascript中定义一个函数,有两种写法:

  function foo() { }

  var foo = function () { }

两种写法完全等价。但是在解析的时候,前一种写法会被解析器自动提升到代码的头部,因此违背了函数应该先定义后使用的要求,所以建议定义函数时,全部采用后一种写法。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构造函数的话,以后一种方式定义,其实例的constructor属性在FireBug中调试时会显示“function()”,这样会阻碍调试工作。

我想前者用于声明构造函数,后者用于普通函数,这样既有良好的阅读性,普通函数在其声明语句前被调用也会抛错。

只是,构造函数的话,需要在意提前声明提前的问题吗?如果需要,可以接受var foo = function foo(){};这种写法吗?

 

读阮一峰对《javascript语言精粹》的笔记,我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