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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率与统计 知识回顾(一) 事件的概率
一、概率是什么
概率是表示某种情况(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大小的一种数量指标,它介于0与1之间。
1.1 主观概率
凭着经验和知识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作出的一种主观估计,主观概率可以理解为一种心态或倾向性。
1.2 等可能试验
假定某个试验有有限个可能的结果$e_1,e_2,\dots,e_N$。假定从该试验的条件及实施方法去分析,我们找不到任何理由认为其中某一结果,例如$e_i$,比任一其他结果,例如$e_j$,更具有优势(即更倾向于易发生),则我们只好认为,所有结果$e_1,e_2,\dots,e_N$在试验中有同等可能的出现机会,即$1/N$的出现机会。常常把这样的试验结果称为“等可能的”。
1.3 古典概率的定义
设一个试验有$N$个等可能的结果,而事件$E$恰包含中的$M$个结果,则事件$E$的概率,记为$P(E)$,定义为:
$$P(E)=M/N$$
上面的古典定义它只能用于全部试验结果为有限个,且等可能性成立的情况,某些情况下,这个概念可以引申到试验结果有无限多的情况。
1.4 几何概率
甲、乙二人约定1点到2点之间在某处碰头,约定先到者等候10分钟即离去。设想甲、乙二人各自随意地在1-2点之间选一个时刻到达该处,问“甲乙二人能碰上”这事件$E$的概率是多少?
如果我们以一个坐标系来代表所有事件发生的平面,则$x$轴代表甲出发的时刻,$y$轴代表乙出发的时刻,如果甲乙能碰上则必须满足:
$$|x-y|<10$$
可以计算在坐标轴平面上,满足上面不等式的区域的面积。
1.5 概率的频率定义方法
1)与考察事件A有关的随机现像可大量重复进行
2)在$n$次重复试验中,记$n(A)$为事件$A$出现的次数,又称$n(A)$为事件$A$的频数。称$f_n(A)=\frac{n(A)}{n}$为事件$A$出现的频率。
3)人们的长期实践表明:随着试验重复次数$n$的增加,频率$f_n(A)$会稳定在某一常数$a$附近,我们称这个常数为频率的稳定值。这个频率的稳定值就是我们所求的概率。
二、古典概率的计算
2.1 两个原理
1)乘法原理
如果某件事需经过$k$个步骤才能完成,做第一步有$m_1$种方法,做第二步有$m_2$种方法……做第$k$步有$m_k$种方法,那么完成这件事共有$m_1\times m_2\times\dots\times m_k$种方法。
2)加法原理
如果某件事可由$k$类不同途径之一去完成,在第一类途径中有$m_1$种完成的方法,在第二类途径中有$m_2$种完成的方法……在第$k$类途径中有$m_k$种完成的方法,那么完成这件事共有$m_1+m_2+\dots+m_k$种方法。
2.2 排列与组合
按照古典概率公式的定义,古典概率的计算归结为计算两个数$M$和$N$。这种计算大多数涉及排列组合。二者的区别在于,排列要计较次序而组合不计较:ab和ba是不同的排列,但是是相同的组合。
定义1:$n$个相异物件取$r$个($1\le r \le n$)的不同排列总数为
$$P_{r}^{n}=n(n-1)(n-2)\dots (n-r+1)$$
特别地,当$n=r$时,得到$P_{r}^{r}=r(r-1)\dots 1=r!$,称为$r$的一个全排列。
定义2:$n$个相异物件取$r$个($1\le r \le n$)的不同组合总数为
$$C_r^n=P_r^n/r!=n!/(r!(n-r)!)$$
有些书中把记号$C_r^n$写为$C_n^r$。$C_r^n$的一个更通用的记号是$\begin{pmatrix}n\\r\\ \end{pmatrix}$。我们后面将用$\begin{pmatrix}n\\r\\ \end{pmatrix}$取代$C_r^n$。我们很容易推导出$\begin{pmatrix}n\\0\\ \end{pmatrix}=1$且有,
$$\begin{pmatrix}n\\r\\ \end{pmatrix}=n(n-1)\dots (n-r+1)/r!$$
2.3 与二项式展开的关系
组合系数$\begin{pmatrix}n\\r\\ \end{pmatrix}$又常称为二项式系数,因为它出现在下面熟知的二项式展开的公式中:
$$(a+b)^n=\sum_{i=0}^n\begin{pmatrix}n\\r\\ \end{pmatrix}a^ib^{n-i}$$
这面这个公式的证明很简单:因为,$(a+b)^n=(a+b)(a+b)\dots(a+b)$.为了产生$a^ib^{n-i}$这一项,在这$n$个$(a+b)$中,要从其中的$i$个取出$a$,另$n-i$个取出$b$。从$n$个中取出$i$个的不同取法为$\begin{pmatrix}n\\r\\ \end{pmatrix}$,这也就是$a^ib^{n-i}$这一项的系数。
2.4 分堆问题
$n$个相异物件分成$k$堆,各堆物体数分别为$r_1,r_2,\dots,r_k$的分法是
$$\frac{n!}{r_1!\dots r_k!}$$
此处$r_1,r_2,\dots,r_k$都是非负整数,其和为$n$
三、事件的运算
3.1 事件的蕴含、包含及相等
在同一试验下的两事件$A$和$B$,如果当$A$发生时$B$必发生,则称$A$蕴含$B$,或者说$B$包含$A$,记为$A\subset B$。若$A,B$互相蕴含,即$A\subset B$且$B\subset A$,则称$A,B$两事件相等,记为$A=B$。
如下图中所示,方框如果是一个靶,则如果击中了A,则一定击中了B。A和B相比A更难发生一些,因而其概率就必然小于至多等于B的概率。
3.2 事件的互斥和对立
若两件事A和B不能在同一次试验中都发生(但可以都不发生),则称它们是互斥的。如果一些事件中任意两个都互斥,则称这些事件是两两互斥的,或简称互斥的。
如掷一个骰子时,掷出1点和掷出2点这两个事件就是互斥的,它两不可能同时发生,但可以都不发生。
互斥事件一个重要的情况是“对立事件”,若A为一事件,则事件$B=\{A不发生\}$称为A的对立事件,多记为$\bar{A}$(也记为$A_c$)。
如掷一个骰子时,掷出是奇数点与掷出是偶数点就是对立事件。
3.3 事件的和
设有两事件A,B,定义一个新事件C如下:
$C=\{A发生,或B发生\}=\{A,B至少发生一个\}$
这样定义的事件C称为A与事件B的和,记为$C=A+B$。
推广到多个事件的情形,设有若干个事件$A_1,A_2,\dots,A_n$。它们的和A,定义为事件
$A=\{A_1发生,或A_2发生,\dots,或A_n发生\}=\{A_1,A_2,\dots,A_n至少发生一个\}$
3.4 概率的加法定理
公理
若干个互斥事件之和的概率,等于各事件的概率之和:
$$P(A_1+A_2+\dots)=P(A_1)+P(A_2)+\dots$$
推论
以$\bar{A}$表示A的对立事件,则
$$P(\bar{A})=1-P(A)$$
3.5 事件的积、事件的差
设有两件事A,B,则如下定义的事件C
$$C=\left\{A,B都发生\right\}$$
多个事件$A_1,A_2,\dots$(有限或无限个都可以)的积的定义类似:$A=\{A_1,A_2,\dots都发生\}$,记为$A=A_1A_2\dots$,或$\prod_{i=1}^{n}A_i$
两个事件A,B之差,记为$A-B$,定义为:
$$A-B=\{A发生,B不发生\}=A\bar{B}$$
四、条件概率与独立性
4.1 条件概率的定义
设有两事件A,B而$P(B)\ne 0$。则“在给定B发生的条件下A的条件概率”,记为$P(A|B)$,定义为
$$A(A|B)=P(AB)/P(B)$$
4.2 事件的独立性,概率乘法定理
设有两事件$A,B$,$A$的无条件概率$P(A)$与其在给定$B$发生之下的条件概率$P(A|B)$,一般是有差异的。这反映了这两事件之间存在着一些关联。例如,若$P(A|B)>P(A)$,则B的发生使A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了:B促进了A的发生。
反之,若$P(A|B)=P(A)$,则B的发生与否对A发生可能性毫无影响。这时在概率论上就称A,B两事件独立。我们很容易得到
$$P(AB)=P(A)P(B)$$
对于满足上面公式的两件事件A,B,称A,B独立。上面的公式也即为概率的乘法定理。
判断事件是相互独立,有时并不是通过上面的公式去判定。
假设掷3个骰子,定义下面两个事件A和B。A={至少有一个骰子掷出1},事件B={三个骰子掷出的点数中至少有两个一样},问A,B是否独立?
初看往往会觉得A与B独立,因为一个关心的是掷出的点数,另一个是掷出的同样性(不关心点数是多少)。也就是有没有掷出1好像对事件B没有利也没有害。
换一个角度,考虑A的对立事件,即没有一个骰子掷出1,说明三个骰子掷出的点数为{2,3,4,5,6}那么,事件B中,每个骰子最多只有5个结果了,相比原来少了一种可能性,那么显然B事件发生最终的概率也变了。
若干个独立事件$A_1,A_2,\dots$为有限或无限个事件。如果从其中任意取出有限个$A_{i_1},A_{i_2},\dots,A_{i_m}$都成立
$$ P(A_{i_1} A_{i_2}\dots A_{i_m})=P(A_{i_1})P(A_{i_2})\dots P(A_{i_m})$$
则称事件$A_1,A_2,\dots$相互独立。也就是说,对一任意一件事A,其他事件的发生与否对事件A的发生没有影响。
若干个独立事件$A_1,\dots,A_n$之积的概率,等于各事件概率的乘积:
$$P(A_1\dots A_n)=P(A_1)\dots P(A_n)$$
乘法定理的作用与加法定理一样:把复杂事件的概率的计算归结为更简单的事件概率的计算,这当然要有条件,相加是互斥,相乘是独立。
4.3 全概率公式与贝叶斯公式
全概率公式
设$B_1,B_2,\dots$为有限个或无限个事件,它们两两互斥且在每次实验中至少发生一个,用式表示之,即
$$B_iB_j=\varnothing(不可能事件),当i \ne j \\ B_1+B_2+\dots=\Omega(必然事件)$$
有时把具有这些性质的一组事件称为一个“完备事件群”。注意,任一事件B及其对立事件组成一个完备事件群。
现在考虑任一事件A,因为$\Omega$为必须事件,有$A=A\Omega=AB_1+AB_2+\dots$。因为$B_1B_2,\dots$两两互斥,显然$AB_1,AB_2,\dots$也两两互斥。根据加法定理有
$$P(A)=P(AB_1)+P(AB_2)+\dots$$
再由条件概率的定义,有$P(AB_i)=P(B_i)P(A|B_i)$,代入上式得
$$P(A)=P(B_1)P(A|B_1)+P(B_2)P(A|B_2)+\dots$$
上面的公式即为全概率公式。
实用意义:在较复杂的情况下直接算$P(A)$不易,但A总是随着某个$B_i$伴出,适当去构造这一组$B_i$往往可以简化计算。
贝叶斯公式
在全概率公式的假定之下,有
$$P(B_i|A)=P(AB_i)/P(A)=\frac{P(B_i)P(A|B_i)}{\sum_jP(B_j)P(A|B_j)}$$
上面就是著名的贝叶斯公式。
意义:先看$P(B_1),P(B_2),\dots$,它是没有进一步的信息(不知事件A是否发生)的情况下,人们对事件$B_1,B_2,\dots$发生可能性大小的认识。现在有了新的信息(知道A发生),人们对$B_1,B_2,\dots$发生可能性大小有了新的估价。
如果我们把事件A看成“结果”,把诸事件$B_1,B_2,\dots$看成导致这结果的可能的“原因”,则可以形象地把全概率公式看作为“由原因推广结果”;而贝叶斯公式则恰好相反,其作用在于“由结果推原因”:现在有一个“结果A已发生了”,在众多可能的原因中,到底哪一个导致了这结果?贝叶斯公式说,各原因可能性大小与$P(B_i|A)$成比例。